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27

企業併購法§27

企業併購法§27

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12」、「企業併購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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