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12
企業併購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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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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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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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https://law.moj.gov.tw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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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https://gcis.nat.gov.tw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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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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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或公司分別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間合併時,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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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27
https://law.moj.gov.tw
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