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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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2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2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執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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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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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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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條.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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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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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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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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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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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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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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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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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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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2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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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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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執行疑義乙案
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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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時,應依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