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2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2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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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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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條.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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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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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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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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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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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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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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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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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時,應依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