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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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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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 條.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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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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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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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的遺產,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的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臺灣無同為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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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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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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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