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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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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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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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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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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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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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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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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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