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火險法規:臺灣產物商業火災保險

臺灣產物商業火災保險

臺灣產物商業火災保險

第三十七條:仲裁.對於本保險契約賠償金額有爭議時得經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仲裁時,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三十八條:管轄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法規名稱: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法規資訊」、「華南產物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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