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 條:企業併購法§14

企業併購法§14

企業併購法§14

公司於併購時,董事會有不能行使職權之虞,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臨時管理人,並訂定行使職權之範圍及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公司法§14」、「公司法§14」、「公司法§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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