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e you sure you want to remove this Notification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266相關判例」、「歷史法條」
https://law.moj.gov.tw
判例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
https://mojlaw.moj.gov.tw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