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66:中華民國刑法§266

中華民國刑法§266

中華民國刑法§26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266相關判例」、「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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