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7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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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一直以來均為公司治理重要的課題之一,本次立法理由指出:「明定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 ...
公司法§16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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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 條.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 · 第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
公司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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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 ...
公司法上以實施員工庫藏股方式買回員工持股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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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庫藏股之規定,立法目的在於使公司得以未分配之累積盈餘收. 買一定比例之 ... 惟從上述公司不得買回自己股份之理由觀之,以及公司法第167 條. 之1 源自於證交法 ...
公司法第167 條(股份回籠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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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條3項適用上擴及「形式上控制從屬關係」(359-2第一項),令從屬公司不得購買控制公司之股份,以避免關係企業公司用交叉持股方式掏空公司。 惟實質控制從屬公司(369-2第2項) ...
公司法第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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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67-1 條(庫藏股收藏之限制) ·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 ...
公司為護盤而買回股份之相關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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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為了避免資本過度流出公司,造成公司資本空洞化的問題,公司法(下同)第167條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 ...
淺談公司買回股份發展歷程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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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立法院於2001 年11 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 正案中,增訂第167 條之1,放寬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之限制。依立法說明,按現代企業為延攬. 及培植優秀管理及領導人才,莫若使 ...
論公司買回自己股份 評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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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988年修正證券交易 法增訂第一五七條之一時,行政院說明之立法理由謂:「本法對於股票發行公司內部人員參與公司股票買 賣,僅第一百五十七條六個月內短線買賣利益歸入公司或如符合詐欺等要件同一般人交易負本法第二十條及 第一百七十一條民刑責任外,對於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未明定列為禁止規定, 對證券 ...
關係企業表決權限制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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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3款之立法目的,乃係解決關係企業交叉持股所. 產生的虛增資本、鞏固經營權等弊端,以強化「公司治理」,故無區別該控制與. 從屬公司之關係是屬於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