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4
「刑法第339條之4」熱門搜尋資訊
中華民國刑法§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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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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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
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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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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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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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既遂罪】 · 加重事由.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否 · 犯罪手段. 以偽稱親友安危為由詐欺:否 · 共犯人數:5人以下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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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刑認定 · 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 · 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 ...
22.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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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