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熱門搜尋資訊

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

「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文章包含有:「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司法」、「公司法第172條」、「公司法第192條之1」、「公司法第199條」、「公司法第199條之1」、「公司法第201條」、「新聞中的法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兩大要件」、「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股東得否以臨時動議提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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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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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 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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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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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 ...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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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2條
公司法第172條

https://gcis.nat.gov.tw

按公司法(舊)第172條第4項係規定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股東於股東常會中建議另行擇期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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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2條之1
公司法第192條之1

https://gcis.nat.gov.tw

是以,少數股東經主管機關許可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則對董事候選人資格自有權責予以審查,不涉及董事會審查之問題。基此,少數股東經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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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條
公司法第199條

https://gcis.nat.gov.tw

股東可於股東常會建議另行擇期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 按公司法(舊)第172條第4項係規定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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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條之1
公司法第199條之1

https://gcis.nat.gov.tw

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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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1條
公司法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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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而股東會補選董事之人數是否應與缺額董事人數相同,公司法尚乏規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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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兩大要件
新聞中的法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兩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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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備受矚目的經營權法律爭議,是雙方各自透過獨立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解任他方董事或進行董事全面改選,形成股東會鬧雙包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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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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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於改選董事、監察人或取得許可文件後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將依. 公司法第387 條第6 項,處董事長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二、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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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否以臨時動議提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股東得否以臨時動議提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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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案:「本公司董事會應於2006年9月12日以前儘速召集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 應包括:(一)討論是否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及(二)選舉董事及監察人案,但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