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2:中華民國刑法§339-2

中華民國刑法§339-2

中華民國刑法§339-2

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339」、「中華民國刑法第339」、「焦點判決」、「31158」、「中華民國刑法§339相關判例」、「刑法名詞解釋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

詐欺罪如何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2詐欺罪成立要件刑法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3詐欺罪是公訴罪嗎刑法第339條之1刑法339條第二項刑法第339條之4刑法339構成要件詐欺罪嚴重嗎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Provide From Google
中華民國刑法§339
中華民國刑法§339

https://law.moj.gov.tw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Provide From Google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https://lawplayer.com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

Provide From Google
焦點判決
焦點判決

https://www.angle.com.tw

闡述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及第339條之3電腦詐騙罪所稱「不正方法」,前者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舉凡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 ...

Provide From Google
31158
31158

http://lawyer.get.com.tw

本案例涉及刑法第339-2條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財罪」,條文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Provide From Google
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https://law.moj.gov.tw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Provide From Google
刑法名詞解釋第339 條之2 自動付款設備
刑法名詞解釋第339 條之2 自動付款設備

https://plus.public.com.tw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 ...

Provide From Google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https://www.lawbank.com.tw

檢視現行法條, 第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