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2: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339-2」、「中華民國刑法§339」、「中華民國刑法第339」、「焦點判決」、「31158」、「刑法名詞解釋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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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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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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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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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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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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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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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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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及第339條之3電腦詐騙罪所稱「不正方法」,前者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舉凡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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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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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刑法第339-2條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財罪」,條文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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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第339 條之2 自動付款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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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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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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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