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48條:漁業法第45、48 條(97.01.09 版)

漁業法第45、48 條(97.01.09 版)

漁業法第45、48 條(97.01.09 版)

2008年1月9日—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23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項不得使用採捕方式各款規定之...」、「法源法律網」、「法規內容」、「漁業法」、「漁業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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