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48條: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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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第47條,(刪除).第48條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23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項不得使用採捕方式各款規定之...」、「法源法律網」、「法規內容」、「漁業法§48」、「漁業法第45、48條(97.01.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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