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48條:法源法律網

法源法律網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規,漁業法(民國104年07月01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48條,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23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項不得使用採捕方式各款規定之...」、「法規內容」、「漁業法」、「漁業法§48」、「漁業法第45、48條(97.01.09版)」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

漁業法第36條漁業法罰則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3條漁業法適用範圍漁業法第44條漁業法施行細則漁業法第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