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77:公司法§277
公司法§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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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77 條(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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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77 條(變更章程) ·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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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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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有限公司欲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僅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至該條第4項規定,係就章程變更組織之部分,不同意之股東,視為同意,以利滿足有限公司變更章程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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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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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公司法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事項(如公司法第277條變更章程、第315條解散之決議),仍應以股東會之形式決議之,尚不得以股東之同意為之。 三、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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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未達法定股份股東出席變更章程決議應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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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 依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股東臨時會僅有該名持股比例百分之六十二點五的股東出席,未達發行股份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