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16條:教師法
教師法
教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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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教師法§1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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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
核釋教師法第1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指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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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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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 ...
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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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核釋「教師法」第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教師聘任後若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如具核釋之有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等十一款情事者, ...
核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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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 ·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 ...
20190501《教師法》修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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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27條規定辦理:一、教學不力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