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陸委會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40條之1

陸委會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40條之1

陸委會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40條之1

為有效嚇阻前揭違法行為,經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本會爰擬具兩岸條例第40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明文規範中國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之違法行為,並加強處罰力度,從有期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陸資挖角台灣人才,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已刊載...」、「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大陸委員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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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挖角台灣人才,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已刊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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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與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從事業務活動者,行為人將遭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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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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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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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大陸委員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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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本條規範意旨原本即涵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態樣,惟鑒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為杜爭議,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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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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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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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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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之1(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93-2. ﹝1﹞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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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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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十二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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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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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十二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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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76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76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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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所管制之「業務活動」解釋上極為廣泛,舉凡收發與業務有關電子郵件、以任何方式蒐集業務相關之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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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定罰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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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第40條之1). 2. 本次修法(1)提高未經許可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罰則及(2)增訂提供本人名義供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掛名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