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58:公司法§158

公司法§158

公司法§158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第158條.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158」、「公司法第156、158、159」、「公司法第158、167、186」、「公司法第158條」、「公司法第158條(特別股之收回)-1分鐘AI白話文解說」、「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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