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證通過:新藥查驗登記

新藥查驗登記

新藥查驗登記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而同法條第四項亦規定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應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藥證新聞」、「4藥證齊發!這檔生技股進入高獲利時代」、「生技股王保瑞邁向千金,今年10家新藥公司可望取得藥證」、「簡易新藥上市程序(ANDA)」、「臨床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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