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法 4:仲裁法§4

仲裁法§4

仲裁法§4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仲裁法」、「仲裁法(原」、「仲裁法§4」、「仲裁法第1~4條【仲裁協議】」、「仲裁法第4、30」、「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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