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法 4:仲裁法第4、30

仲裁法第4、30

仲裁法第4、30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一仲裁協議不成立。二仲裁程序不合法。三違反仲裁協議。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五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仲裁法」、「仲裁法(原」、「仲裁法§4」、「仲裁法§4」、「仲裁法第1~4條【仲裁協議】」、「法務部」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