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增訂並修正洗錢防制法條文
增訂並修正洗錢防制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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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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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之2(金融帳戶不得交付及提供予他人使用). ﹝1﹞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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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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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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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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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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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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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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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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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係人頭帳戶獨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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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係人頭帳戶獨立處罰規定,並非人頭帳戶案件除罪化 ; 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 ; 3大目標逐步推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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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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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二、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 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