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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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洗錢防制法條文
https://law.moj.gov.tw
第15-2 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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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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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之2(金融帳戶不得交付及提供予他人使用). ﹝1﹞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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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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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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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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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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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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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係人頭帳戶獨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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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係人頭帳戶獨立處罰規定,並非人頭帳戶案件除罪化 ; 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 ; 3大目標逐步推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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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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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二、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 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