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資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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