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資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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