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條.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第2條.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第3條.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5」、「勞資爭議處理法§63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制度之介紹」、「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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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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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2﹞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3﹞ 權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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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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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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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5
勞資爭議處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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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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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63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63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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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110 年04 月28 日)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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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制度之介紹
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制度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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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勞資爭議調處之制度,主要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 (下同,簡稱勞爭法),其目的在提供勞資雙方訴訟以外之紛爭. 解決途徑,俾利勞資爭議得以迅速、經濟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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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 條
第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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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