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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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https://law.moj.gov.tw
第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 第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 第3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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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https://laws.mol.gov.tw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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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5
https://law.moj.gov.tw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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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63 相關法條
https://law.moj.gov.tw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110 年04 月28 日)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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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制度之介紹
https://www.mol.gov.tw
我國關於勞資爭議調處之制度,主要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 (下同,簡稱勞爭法),其目的在提供勞資雙方訴訟以外之紛爭. 解決途徑,俾利勞資爭議得以迅速、經濟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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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 條
https://law.moj.gov.tw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