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0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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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
https://law.moj.gov.tw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https://law.moj.gov.tw
第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 ...
勞動基準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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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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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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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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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重新錄用舊員工,年資該合併計算嗎?看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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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法條文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