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34 條: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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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就業服務法§34」、「就業服務法第34」、「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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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罰款就業服務法第33條就業服務法罰則外國人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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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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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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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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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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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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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間就業服務. 第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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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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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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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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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