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34 條: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

第3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就業服務法§3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就業服務法第34」、「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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