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34 條: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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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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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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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s.mol.gov.tw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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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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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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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https://laws.mol.gov.tw
第四章民間就業服務. 第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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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民間就業服務】
https://www.justlaw.com.tw
第3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