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23條:商港法§23

商港法§23

商港法§23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3」、「商港法」、「商港法-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條」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