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23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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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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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 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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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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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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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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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船舶在港停泊)【相關罰則】§67 ﹝1﹞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 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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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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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之位置,在港口、船席或航道致阻塞進出口船舶之航行、停泊,必須緊急處理時,得逕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立即打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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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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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