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23條:商港法

商港法

商港法

第23條(船舶在港停泊)【相關罰則】§67​​﹝1﹞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港法§2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3」、「商港法-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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