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23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 條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 條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一、違禁物品。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港法§2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23」、「商港法」、「商港法-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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