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所謂「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應如何解釋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所謂「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應如何解釋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為甚麼要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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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 ... 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因此,對於能力略有不足 ...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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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
勞動基準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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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N ...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
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4 款之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評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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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預告解僱勞工時,必須符合該款之要件,即(1)業務性質變更、(2)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以及(3)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之「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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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判決意旨,基於勞工權益之保障,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要件應該從嚴解釋,也就是說應該把資遣勞工作為「終極、無法避免、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之解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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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定有明文。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所稱「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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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應特別慮及解僱為雇主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之手段,須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致不得不資遣員工,且又無其他方法可資替代,始得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並賡續既有實務見解,闡明應將與「原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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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民國113 年07 月31 日修正) 英.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 ...
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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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業務性質變更」,是指除雇主本身營業事業項目變更外,包含因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