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第6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指定公告須強制性檢驗商品(即稱為「應施檢驗商品」),商品須經檢驗合格並貼附商品安全標章後,方可上市銷售。節錄商品檢驗法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6」、「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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