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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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61條,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6」、「法規內容」、「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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