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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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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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61 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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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https://law.moj.gov.tw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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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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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 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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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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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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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第 6 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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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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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指定公告須強制性檢驗商品(即稱為「應施檢驗商品」),商品須經檢驗合格並貼附商品安全標章後,方可上市銷售。 節錄商品檢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