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建築執照管理類
建築執照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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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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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由政府機關興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應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建造,並於竣工完成報本局勘驗合格,核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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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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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原則. 雜項工作物應無須提供人居住等使用,故其申請水塔、圍牆、挖填. 土石方、廣告招牌等雜項工作物之基地免受本市(縣)畸零地使用規. 則最小寬、深度之限制。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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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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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規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建築. 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下。 二、建造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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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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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拆除執照申請人應於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拆除;自接獲通知領取拆除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本局得廢止該拆除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