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新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新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新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第四條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規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下。二、建造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建築執照管理類」、「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法規名稱: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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