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法規名稱: 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條拆除執照申請人應於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拆除;自接獲通知領取拆除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本局得廢止該拆除執照。。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建築執照管理類」、「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新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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