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26條」熱門搜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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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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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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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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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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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 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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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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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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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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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危險性工作場所)【相關罰則】§34. ﹝1﹞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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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2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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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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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2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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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勞動檢查法(民國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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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 ...